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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鄯政办规〔2024〕1
  • 公开日期:2024-10-20 12:25
关于印发《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0 12:25         文章来源: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鄯善县泽农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


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控县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鄯善县县域内的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轮换、使用等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负责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县级储备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七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

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鼓励县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以及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具体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五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明确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亏损的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和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影响储备粮质量;

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擅自将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font face="宋体"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调出另储等措施保证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大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储存的储备粮可适当延长轮换年限。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应当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特殊情况下经承储企业申请,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鼓励县级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单收单储。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库点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并抄送农发行鄯善县支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原粮保管费以每年每公斤0.1 元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照当期执行利率据实计算,由县财政按时足额拨付。

轮换费用按照每公斤0.1元标准执行。承储企业完成储备粮轮换并通过验收的,县财政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保管费以每年每公斤0.1元、轮换费以每年每公斤0.1元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照当期执行利率据实计算,由县财政按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

第六章 动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鄯善县支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农发行鄯善县支行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八条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财政局(国资委)、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四十一条在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未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信用贷款;

选择不符合承储基本要求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

接到检举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11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鄯政办2009〕76号)同时废止。